顾名思义公私合营这里指的是国家开始和个别企业的合营,这一时期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主要是通过和平赎买的形式,这一期间在私营企业中增加公股,国家派驻干部(公方代表)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。利润分配实行 “四马分肥”,大致是资本家的红利占20.5%,国家占34.5%,工人福利占15%,公积金占30%。
到了1956年初全行业公私合营,也就全行业与国家合作,这个时候企业家已经不可以管理自己的企业了,政府不再进行和平赎买,取而代之给以定息。十年内每年由国家按照企业合营时核定的私股额,发给股息,年息为5%。1966年9月,定息年限期满,公私合营企业最后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,全民所有制也就是国家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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